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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4政風處

108年廉政細工深化作業廉能行銷專區-村里鄰長1

弊端類型暨防弊作為
類型一: 文康活動辦理過程涉偽造文書及冒名頂替案
案情概述
某市A公所辦理之「105年度村里鄰長政令宣導暨文康訓練活動」,依規定該活動參加對象僅限於各里之里、鄰長及調解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若眷屬參加須全額自費,並簽立切結書等文件據以回報公所。因出發前遇有數名鄰長未能參加,甲(某市公所某里幹事)明知有報名資格限制,卻利用辦理業務之機會,擅自邀請與甲友好,惟不具參加資格之志工共5人,參加本次旅遊,共謀不法利益合計2萬3,440元(每人4,688元)。
甲事後為避免違反規定遭追究責任,遂於活動結束後向志工等5人收取4,688元應繳費用,繳還某市公所。嗣甲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褫奪公權1年確定。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 代理參加範圍不明確:
1.內政部101年6月5日內授中民字1015036168號函釋略以:揆諸上述民法意旨,除家長外,所有戶內人口係泛稱家屬,…至眷屬之稱謂非屬戶籍登記事項。本案所涉村里鄰長文康活動及有關代理疑義,係屬地方自治權責,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自行訂定規範辦理。
2.鄰長不克參加文康活動時,內政部雖同意由眷屬或其他家屬代理,惟於代理之範圍無明確定義。
3.本縣訂定之「花蓮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村里活動審核作業要點」,原未對參與資格做出明確規範,遲至107年5月始對參與資格做出明確規範。
(1)上揭規範訂定於該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款規定:「活動當日參加之村里長、鄰長應親自簽到,不得由他人代簽或他人冒名頂替;惟鄰長如不克參加活動時,得由眷屬或家屬代理為之」。眷屬及家屬法律定義及範圍不明確,如眷屬不屬於民法規定民事身分親屬關係;家屬尚包含共同生活之家屬。
(2)內政部對於參加人員是否可代理、代理人範圍以及自費參加標準均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導致法規與實務作法不一,易生爭議。
(二) 身份審核不確實:
經瞭解里鄰長文康活動係由公所承辦人員執行、辦理該活動相關事宜,惟因實際執行時人力等因素之考量,故依慣例而商請里長或里幹事協助調長各鄰長參加報名、代繳代理同意書(如鄰長本人無法參加而由眷屬或其他家屬參加)等事宜,爰里長如未能確實審核參加人員身分,易導致冒名參加情事。
(三) 僥倖心理便宜行事:
公所同仁如發現報名人員非為里鄰長之眷屬或共同生活家屬資格,可能會以口頭方式籲請里鄰長注意不要違反規定,但如遇里鄰長強烈壓力,或許會退而通融,以避免當下爭執。
(四) 公權力執行不彰,且互相仿效:
相關規範不明確,容易衍生弊端,造成公所業務執行的困難,而里鄰長容易要求依循往例,且會互相仿效比照辦理,造成公權力執行不彰。
(五) 無法納入保險:
臨時頂替人員與參加人員活動名冊不符,可能無法即時加入活動附加之各項保險,旅遊安全未獲充份保障,遇事故易生保險無法理賠爭議。
因應之道
(一) 修訂相關規範,明確定義公費參加之身分要件:
本縣訂頒「花蓮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村里活動審核作業要點」,建議依據內政部函釋,及審計處意見並會同各鄉鎮市公所研商,針對「由眷屬或家屬代理為之」定義其界限範圍。
(二) 詳實審查身分:
活動出發前及辦理審查時,應詳實審查及核對參加人員之身分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三) 適時辦理稽核: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該業務調取相關文件資料比對稽核,以瞭解參與人員與收費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 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每年針對村里幹事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且於每屆里長就任時辦理里長訓練,以瞭解規定,避免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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