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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政風處
108年廉政細工深化作業廉能行銷專區-村里鄰長3
類型三: 里長不實登載參加名冊,以浮報人數辦理經費核
銷案
案情概述
案1:甲(某市某里里長)知悉某市A公所將辦理「94年度里鄰長文康暨訓練講習活動」,本活動依據規定活動對象為本市現任里、鄰長,非現任里、鄰長不得參加,亦不得由家屬代替。
甲明知鄰長未全數參加,仍不實登載於「里鄰長參加名冊」中,表明所有鄰長全數參加,進而至市公所辦理經費核銷作業,致使公所承辦人因而核銷全部費用,足以損害市公所之利益。甲涉犯刑法216、213條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罪嫌,並經法院判刑定讞。
案2:甲(某市A區公所里長)、乙(某市A區公所里幹事)二人明知知鄰長無法全參與之情形下,仍將所有23位鄰長均列入參與名單,並以詐術使不知情之鄰長本人簽名於簽到表後,再由甲彙整相關書面資料後,交由乙虛偽陳報予某市A區公所,並在黏貼憑證用紙「申請使用單位」一欄上,蓋上職章後,持向A區公所請領活動補助費,因而使A區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補助經費匯入甲之銀行帳戶。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 法治觀念薄弱:
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虛偽填寫「里鄰長參加名冊」,送由不知情之公務員(如里幹事、主計)請款,除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亦有可能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二) 行政流程透明度不足,且易互相仿效:
相關辦理流程透明度不足,容易衍生弊端,易使相關人員心生僥倖或因仿效往例,興起一時貪念而涉犯貪瀆。
因應之道
(一) 作業流程公開透明:
將標準作業流程公開於機關網站,使里、鄰長及一般民眾清楚相關規定、收費標準、向何人或單位繳納費用及相關核銷流程,以避免虛報費用等情事發生。
(二) 詳實審查身分:
活動出發前及辦理審查時,應詳實審查及核對參加人員之身分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三) 適時辦理稽核: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該業務調取相關文件資料比對稽核,以瞭解參與人員與收費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 加強廉政教育宣導:
不定期辦理廉政教育宣導,以強化法治知能,亦有
警醒提示作用,用以提升自律觀念,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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