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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4政風處

民政篇----村里鄰長文康活動費業


法規暨作業辦法

花蓮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村里活動
審核作業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鄉(鎮、市)公所(以下簡
稱申請機關)辦理鄉(鎮、市)村(里)相關活動,以匯聚村里
力量,共同推展相關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補助對象為本縣鄉(鎮、市)公所。鄉(鎮、
市)公所辦理下列活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民俗文化、祭典節慶或重要歷史事件紀念等相關活動。
(二)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凝聚村里力量相關活動。
(三) 辦理本縣村里鄰長及調解委員教育訓練或政令宣導相
關活動。
(四)其他民政或村里相關業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及限制:
(一) 申請機關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
府提出申請。
(二) 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聚餐、煙火、禮
券(包含商品券、園遊會券等)及硬體建設(資本門)
等項目不予補助。
(三) 申請機關應於活動計畫書內編列自籌款,其比率以不低
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四) 補助金額參考「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相
關規定,依鄉(鎮、市)公所財力等級,給予不同之補
助比率為原則;但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補助者,補助金
額依參加人數計算(含公所工作人員),每人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
(五) 本府每年就同一申請機關之申請,同性質活動僅補助一
次。
(六) 補助經費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機關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ㄧ) 申請函。
(二) 活動計畫書: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機關、指導機
關、承辦機關、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
數)、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及經費來
源。
(三) 經費概算表(承辦人、承辦課室主管、主會計人員及機
關首長應核章):內容應包括項目、規格、數量、單價、
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用途、
包含細項說明)等項。
(四) 經費來源:含各補助機關之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一
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之款項。
五、活動計畫執行及核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ㄧ) 申請機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
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原核定活動計畫
項目、執行期間或因故未能執行,應詳述理由,事先報
府核備或註銷,未提出變更活動計畫者,本府得視情況
撤銷該補助案。
(二) 申請機關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文宣資
料之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活動結
束後,應將執行情形及附有日期之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
片等函送本府。
(三) 申請機關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款收據、納
入預算證明、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表一)、「花蓮縣
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表二)」及成果報告(含
照片)等資料報府核實撥款,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者,應載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
(四) 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
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府得限期繳回該補助款
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 活動計畫之結算總經費若低於核定活動計畫總經費者,
依核定補助比率核減補助款。
(六)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核定活動計畫者,依實際參加人
數計算,核撥補助款。

本縣村里鄰長及調解委員教育訓練或政令宣導活動
補助流程
核定
1. 本處於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參訪基層建設活動(對象為村里鄰長及調解委員,每人補助上限3,000元)。
2. 由各鄉鎮市公所依本府訂定「花蓮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村里活動審核作業要點」撰寫計畫向本府 提出申請。
3. 本處依審核作業要點審查鄉鎮市公所提報計畫後簽請一層核定補助金額,函文鄉鎮公所核定補助金額。
核銷
活動結束鄉鎮公所依實際參加活動人數向本府核銷請款,
公所檢具收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及成果報告(含照
片)等書面資料,由本府審查後核實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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