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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17政風處

廉政細工--教育篇2

類型2:縣政府教育處科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案
甲為○○縣教育處科員,負責監管經辦該處及縣內各國中、小學學校體育、健康預算之執行,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丙為飲用水工程承包商,甲利用職權出面向學校關說,讓丙得以其所有或投資之公司相互陪標、圍標,順利承攬○○縣內多數學校飲用水工程,對價則係丙須依其所標得之工程,每件給予工程費一成回扣,倘工程如不慎由其他廠商標得,則由甲○○或利用其編列預算之職權刪減該學校之預算,或故意限制規格,藉故刁難,使廠商或知難而退,或因被綁標、刁難無法完成合約,而被迫依得標金額再另補貼費用央求丙代為施工。丙獲甲幫忙順利標得○○縣多間學校之飲用水工程後,遂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故意,如約支付回扣予甲,甲總計收受丙之回扣新台幣40萬元。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廉政法紀觀念欠缺:
對於所主管之事務應依法行政,其卻在決定或執行行政事務時,置法令規定於不顧,收受回扣。
(二)輕忽採購法令:
致組織文化長期以便宜行事或沿用舊習方式辦理採購業務。
因應之道
(一)強化員工法紀教育及行政倫理正確觀念
(二)加強實施內部採購稽(查)核機制
(三)不適任人員調整服務單位,藉由轉換工作環境,防止再為同一犯行。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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