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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4政風處

108年廉政細工深化作業廉能行銷專區-殯葬業務2

類型二: 利用購買殯儀館靈堂供品職務之便,詐領公有財

案情概述
甲為A鄉公所殯葬暨公共造產管理所所長,平時負責辦理殯葬、公共造產及墓政業務。甲於105年間委託不知情之早午餐店負責人乙,代為購買祭品,並提供早餐店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由甲自行填載不實之購買品名、數量、總價;另委託小吃店負責人丙,購買數量不詳之祭品後,數日後佯稱收據開立有誤,取得蓋妥店戳大小章之空白收據若干張。
甲以多次相同手法,先為文書之偽造變造發票收據行為後,再皆交由不知情之殯管所管理員按月製作A鄉公所財物採購請示單及黏貼憑證,而向A鄉公所詐領款項。全案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1年。並經高等法院駁回定讞。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 法治觀念薄弱:
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虛偽填寫「核銷憑證」,送由不知情之公務員(如里幹事、主計)請款,除觸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亦有可能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二) 抗拒利誘能力不足:
基層公務人員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責法令無切身之感,加上工作環境封閉,易受利益所惑,致以便宜行事方式核銷單據,詐領款項。
因應之道:
(一) 核銷作業未臻嚴謹:
出納及會計審核作業流於形式,未能即時審視各項憑證,致不諳法令甚或有心人士有機可趁,詐領核銷款項。
(二) 實行職務輪調:
對於相關經辦業務久任之人員,推動定期輪調制度,避免因業務流程過於熟稔而有欺上瞞下之機會,遂行個人違法勾結,圖利亂紀。
(三) 教育訓練:
對承辦人員定期舉行法治教育訓練,建立堅實法治概念,避面因法規之誤認或欠缺而誤觸法網。
(四) 加強檢舉反映管道:
對於此類業務之執行遇有違法情事,加強提供檢舉管道並落實保護檢舉人身分制度,使民眾勇於檢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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