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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4政風處

108年廉政細工深化作業廉能行銷專區-殯葬業務1

弊端類型暨防弊作為
類型一: 利用管理民眾使用火化場繳交規費之機會侵占公

案情概述
A鄉公所設有殯葬設施火化場,依規定民眾申請使用上開使用火化場時,須向公所檢附死亡證明書、火葬場使用申請書等文件,並繳納火葬使用規費,再由公所承辦人員查驗相關資料無訛後,即發給火葬許可。依火葬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凡亡者係設籍A鄉者,使用規費為新台幣(下同)4千元,非設籍A鄉者,為8千元。
甲(A鄉公所之臨時雇用人員),其負責協辦公所火葬業務,於96年8月24日至97年3月26日期間受理火葬業務時,竟多次收取非設籍A鄉亡者家屬繳交之8千元規費後,進而繕打虛構之A鄉籍地址,再將短繳公所之4千元火葬使用規費變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
全案經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定讞。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 行政作業透明不足:
殯葬業務一般人較為忌諱接觸,因此一般社會大眾較感陌生,且因無法事先瞭解作業規定,因而易留機會予承辦人員上下其手。
(二) 收費標準透明度不足:
一般人及喪家通常無多餘時間或明確管道詳加查證收費規範標準,易使有心人士利用此一機會詐取財物。
(三) 承辦人員多為臨時編製人員:
殯葬管理業務多由非正式編制之臨時人員承辦,因對相關法令認識較為不足,且因行政究責不易,較因一時貪念之誘惑而心生不法,誤觸法網。
因應之道
(一) 行政透明化:
透過網路公告使行政程序透明化,開放民眾業者線上登記、查詢,以減少過多人為介入流程而藉機收取賄賂。
(二) 收費公開化:
就殯葬管理各項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透過路及場所公開告示牌等之公開方式,使一般民眾喪家皆可便於瞭解所有收費標準,以避免不肖管理人員利用機會額外收取其他費用或紅包。
(三) 盡量交由正式人員執行相關業務:
儘量避免由約聘臨時人員執行,因臨時編制人員往往因對相關法令認知稍嫌不足,且因行政責任究責不易,恐較正式人員易受外界誘惑而遂行不法。
(四) 教育訓練:
對承辦人員定期舉行法治教育訓練,建立堅實法治概念,避免因法規之誤認或欠缺而誤觸法網。
(五) 加強稽核督導考核:
確實落實主管考核責任,同時依稽核結果辦理敘獎、懲戒,以收激勵與嚇阻之成效。
(六) 實行職務輪調:
對於相關業務久任之經辦人員,推動定期輪調制
度,避免因過於熟稔而有欺上瞞下之機會,以遂
行個人違法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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