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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5政風處

廉政細工工程篇1

                     

~108年度花蓮縣政府廉政細工研討議題—工程篇

類型1:利用主辦工程標案虛偽辦理變更設計、圖利廠商案
甲為主辦「○○整建工程」之約用人員,負責採購案之工程簽約、監造、驗收、核銷及結算等工作,本工程履約期間,承攬廠商乙於施工協調會議上提出增設「臨時圍堰工程」之需求,嗣經規劃設計公司專業評估認無增作之必要。惟甲仍執意辦理變更設計,於相關簽陳中隻字未提上開增設圍堰工項爭議,並故意隱匿而未檢附規劃設計公司認為無增作必要函文,致使相關關係人及長官無從得知本項工程變更設計有爭議,予以蓋章核准。
嗣因甲、乙明知本工程既無施作上開圍堰工程之必要,且實際上亦未施作,為順利取得該工項計新臺幣(下同)55萬6,512元之工程估驗計價款,乙於施工日誌內登載施作前開工項等不實事實,甲亦配合於監工報表登載施作前開工項之不實事實;乙並指示公司員工修圖變造施工照片,檢附於申請工程估驗計價函文中,據以申領實際上未施作工項之工程款。案經107年8月20日某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無罪,後經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於108年5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處甲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乙有期徒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未有嚴謹規格審查制度:
工程採購案件涉及高度專業性,需有嚴謹的規格審查機制加以把關,若無相關配套措施,容易產生經辦工程舞弊之憾事,滋生犯罪之溫床。
(二)工程採購風險業務環境:
工程經辦人員於採購過程與業者接觸頻繁,舉凡契約之訂定、議價議約、材料查驗、履約管理、施工監造、驗收、核銷及結算等事宜,均須直接與廠商溝通協調,存有一定程度的業務貪瀆風險。
(三)工程智慧犯罪:
本案增作「臨時圍堰工程」乃係用於港灣或行水區水位高於河床之河川工程,其作用是防止水和土進入修建之建築物位置。惟本案工程位於行水區,水位低於河床,自始無增設之必要,若無相關工程專業單位覈實審認,難以判別。
(四)未落實假設工程之查驗:
本案變更設計工項係屬假設工程,於完工時即行拆除,工程是否施作仰賴設置檢驗停留點查驗。涉案公務員負責施工監造卻未落實前開檢驗工作,反利用此一特點使廠商得變造施工照片詐領工程款。
(五)未確實檢討變更契約項目:
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案件前應召開會議就變更契約之必要性、援用法令、是否另案採購、確定變更項目數量及責任歸屬等項目確實檢討。
因應之道
(一)積極探究涉案人員行政責任:
本案經某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偵結起訴後,政風單位據以簽請人事單位辦理涉案人員行政責任探究事宜,核予該員記過處分。
(二)建立複核監造制度:
以兩人一組相互勾稽與複核,避免內容或數量不實發生;主管加強監督審核,適時發掘問題,導正缺失,發揮管制功能。
(三)結合工程查核小組會同查核施工狀況:
為發揮政風興利防弊之功能,結合工程查核小組,將不定期至工地現場瞭解或抽查施工現況,若有疏失則可隨時向廠商提出改善建議,避免衍生更多爭議。
(四)落實檢驗停留點查驗:
對於假設工程,應落實檢驗停留點查驗,一定金額以上且情況特殊之工程查驗作業。
(五)辦理工程品質座談暨專案法紀宣導:
為使工程經辦同仁遵守契約規範覈實監督並審認設計監造暨施工廠商責任,同時促使設計、監造或施工單位覈實履約,定期邀集工程經辦人員及履約承商參與座談,透過面對面直接溝通,即時有效反映並妥適解決問題,確保雙方權益,同時告知應盡之義務與不應為之違法行為,建立提升採購品質之共識。
(六)加強審核契約變更之案件:
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之相關法令乃普遍性、概括性、程序性之規範,對於具體個案仍需透過實質審查認定有無變更設計需要,且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需求不一而足,具有行政裁量空間,應加強審查機制作為配套措施,避免不肖公務員或廠商有機可趁。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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