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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5政風處

廉政細工工程篇5

~類型5:規劃設計不良而多次變更設計造成工期延宕案
某工程案歷經兩次變更設計,102年辦理第1次變更設計後,履約期限為103年4月,惟工程嚴重逾期至104年3月確認竣工,又第2次變更設計遲至105年4月完成議價,採購程序明顯錯誤,這兩次變更設計增加經費累計超過原契約總價一成。
經政風單位查察,本案的變更設計事由,大多因委託監造廠商在工程調查、規劃及設計階段發生疏失所致,且負責本工程案的市府承辦人,在辦理變更設計之際,疏於注意未依規定完成採購作業,又於結算驗收階段有延遲驗收等行政疏失行為,均造成機關權益嚴重受損。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委外監造單位設計規劃有瑕疵:
因監造單位未完整規劃及設計,致履約階段須辦理契約變更設計,增加機關財政支出外,更嚴重延宕工程。
(二)未妥善履行契約管理:
承包廠商與監造單位針對變更設計部分容有爭執,本案承辦人員未適時協調處理,妥善控管工程進度,實有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
(三)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程序:
本案業務承辦人員因簽辦過程發生資料遺失及不健全情況,故無法儘速移送該案進行變更設計議價等程序,涉有行政疏失責任。
(四)結算驗收作業延遲:
業務承辦人員於正式驗收後,時隔半年始辦理複驗程序,除拖延複驗作業執行外,更遲延逾一年之久才完成結算驗收,實有行政程序上之嚴重疏失。
因應之道
(一)嚴格把關監造單位的品質:
監造單位與工程品質的良窳有極大的關聯性,針對重大工程案件,建議機關舉辦廠商座談會,邀請業管單位及監造廠商參加,確實把關設計規劃品質,促使整體工程更臻完善,減少後續變更設計等既繁複又耗費資源等情形。
(二)落實委託規劃設計案件之審查機制:
透過工程會函附「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逐一審查各階段是否確實符合建議事項,避免採購作業延宕並能明確權責。
(三)結合工程抽驗小組抽查施工狀況:
為發揮政風興利防弊之功能,將不定期至工地現場瞭解或抽查施工現況,若有疏失則可隨時向廠商提出改善建議,避免衍生更多爭議。
(四)時時檢視並盤點異常案件,主動協助解決困境:
針對重大公共建設案件,藉由「工程進度控管」檢視及盤點異常案件,提前發掘異常原因,並主動協助解決困境,提出改善措施。
(五)異常變更設計案件加強稽核督導:
針對機關重大工程案件,倘涉及變更設計部分則於藉由機關首長主持之「重大建設會報」會議上提案討論,並借重外部專家學者協助設計審查,以提升工程效益。
參考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劃設計監造責任;公務員服務法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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