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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2bfdd1566645d59db84db3448843852019/10/04政風處

108年廉政細工深化作業廉能行銷專區-村里鄰長2


類型二: 村里長明知參加人不具參加資格,詐領活動費案
案情概述
甲(某市A區某里里長)、乙(第4鄰鄰長)、丙(第5鄰鄰長丁之女)、戊(第16鄰鄰長)等4人,因某市A區公所辦理之「104年度鄰長文康活動」,依該活動參加對象僅限於各里之里、鄰長,鄰長不克參加時,始可由鄰長之眷屬或其他家屬代理參加,非上述人員僅得以自費參加,不予以公費(預算編列每人新台幣3,000元)支應。
乙與羅某、丁與洪某、戊與邱某,均不具有家屬或眷屬關係,卻由甲將同意書分別交與乙、丙、戊填寫並簽名、蓋章,分別由羅某、洪某、邱某為第4、5、16鄰之公費參加者,身分別為代理鄰長參加之表妹或表姐。甲明知邱某係以不實填報得以免費參加「鄰長文康活動」,但為獲取利益,向不知上情之邱某佯稱參加該活動須繳交2,000元費用云云,致使邱某因而交付現金2,000元。嗣甲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 法規不明確:
本縣訂定之「花蓮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村里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遲至107年5月始對參與資格做出明確規範。在此之前,各鄉鎮市公所的做法並未統一,參與資格亦無明確規範。
(二) 僥倖心理便宜行事:
公所同仁如發現報名人員非為里鄰長之眷屬或共同生活家屬資格,可能會以口頭方式籲請里鄰長注意不要違反規定,但如遇里鄰長強烈壓力,或許會退而通融,以避免當下爭執。
(三) 公權力執行不彰,且互相仿效:
相關規範不明確,容易衍生弊端,造成公所業務執行的困難,而里鄰長容易要求依循往例,且會互相仿效比照辦理,造成公權力執行不彰。
(四) 無法納入保險:
臨時頂替人員與參加人員活動名冊不符,可能無法即時加入活動附加之各項保險,旅遊安全未獲充份保障,遇事故易生保險無法理賠爭議。
因應之道
(一) 修訂相關規範,明確定義公費參加之身分要件:
本縣訂頒「花蓮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村里活動審核作業要點」,建議依據內政部函釋,及審計處意見並會同各鄉鎮市公所研商,針對「由眷屬或家屬代理為之」定義其界限範圍。
(二) 作業流程公開透明:
將標準作業流程公開於機關網站,使里、鄰長及一般民眾清楚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及向何人或單位繳納,以使當事人瞭解是否可以公費參與或允許私費參加,並向何人繳納多少費用,以避免訛詐情事發生。
(三) 詳實審查身分:
活動出發前及辦理審查時,應詳實審查及核對參加人員之身分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四) 適時辦理稽核:
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該業務調取相關文件資料比對稽核,以瞭解參與人員與收費是否與規定相符。
(五) 定期辦理教育訓練:
每年辦理里幹事公共技能服務研習時列入教材並落實執行,且於每屆里長就任時辦理里長訓練,以瞭解規定,避免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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