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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5
政風處
廉政細工工程篇4
~類型4:估驗不實詐領財物案
甲、乙受機關指派分別擔任道路維修工程承辦人及本案工程第一次估驗之估驗人員,該工程由廠商丙承作。丙為增加本工程之利益,於工程施作時未依合約規定先銑刨舊有瀝青混凝土,再重鋪5公分厚度之瀝青混凝土,而以此方式偷工減料,並於施工數量計算表等相關文書,登載不實之數據,藉此表明已依約鋪設瀝青混凝土。
丙為免甲、乙將前開偷工減料情事向上舉報,分別於工程施作、估驗時,交付現金予甲、乙,並以招待吃飯、按摩等方式交付不正利益。甲、乙為配合丙順利取得工程款,於辦理估驗程序時,違背相關規定,均未現場抽驗鑽心取樣試體之厚度,而任由廠商填載後,製作不實估驗紀錄,嗣連同丙所提供之前述登載不實施工數量計算表、工程估驗單、估驗鑽心照片等業務文書,一同向機關請領估驗款,使該機關誤認前開工程估驗數量與施作數量相符,施作品質亦符合契約規定,而據以核發估驗款。
問題與風險評估
(一)採購程序外之不當接觸:
採購業務承辦等人,私下接觸廠商,圖謀一己之私,接受廠商招待並收取廠商賄款,未能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具體作為,致使逾越規範觸犯法律。
(二)未按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之執行:
工程主辦機關業務單位並未確實審查訂約廠商依契約約定按期提出估驗計價文件(估驗請款計價單、估驗詳細表(總表)、估驗詳細表(明細表)、數量計算書(表)、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明細表)與相關施工進度報告表,致使廠商有機可乘。
(三)程序外不當接觸:
工程承辦人員幾乎常駐於工地,與廠商往來密切,雖維持良好關係有利彼此間合作,但亦肇生公務員難以抗拒廠商金錢與物質等誘惑而發生憾事。
因應之道
(一)落實查核機制:
主辦工程單位確實要求承商於施工後應依付款相關規定,出具材料分析、試驗報告等書面資料及工程進度、施工中存證之彩色照片始得付款。辦理估驗計價作業時,應一併查核有無依規定檢附相關試驗紀錄,並查對其正確性。
(二)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應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於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三)加強督導次數:
承辦單位應確實掌握工程進度,對於承作能力不佳或頻遭檢舉之廠商應加強督導次數。
(四)提升抽驗材料之頻率:
政風機構會同業務單位依據工程材料設備(檢驗)管制總表抽驗承包商材料之頻率,維護材料品質。
(五)確實執行試體送驗作業:
主辦機關指派不同承辦人員辦理驗收,並應派員與承包商、廠商共同送驗試體至試驗室,確認試體送驗之真實性。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第11條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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