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身份絕對保密,檢舉貪污瀆職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可得新台幣1000萬元獎金。
遇有下列情況,請您詳細列舉人、事、時、地、物等具體內容,向本府政風處檢舉或反映:
■ 本府各機關承辦工程及採購作業涉有圍標或綁標等情事。
■ 本府各機關工程及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 本府員工執行勤務藉機索賄,或於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 本府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
■ 本府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本府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 本府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 本府各機關諸項作業流程中易滋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 本府各機關辦理業務過程中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
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公務員應堅持廉潔,拒絕貪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