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辦理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專案稽核之策進作為如下:
(一)法規面及制度面:
1、修正招(審)標文件,導正或預防採購缺失。
2、強化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審查作業機制:
(1)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審)項目,應要求投標廠商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
(2)辦理限制性招標如以廠商長期承攬同類政府採購案件、履約經驗豐富為由逕邀特定廠商議價,宜於採購簽辦文稿檢附廠商商業或公司登記、過往得標案件查詢紀錄等佐證。
3、遵循或自訂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建立堅實內控制度,確保採購環節正確性。
4、於契約要求廠商提供具自動浮水印紀錄(時間、地點、座標等)格式之履約照片檔案。
(二)執行面:
1、審慎評估、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2、確實依契約辦理廠驗、各期工作會議或相關查核(驗)工作。
3、注意投標須知有關供應標的原產地要求規定,並落實原產地審查作業。
4、落實驗收作業並詳實紀錄。
5、延期驗收應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本處業於115年10月12日政預字第1150202502號函請相關單位參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