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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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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2025/02/18

防範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告知書

  • 法規依據: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2. 違反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至50萬元罰鍰。
  • 請機關業務單位以「非公開方式」辦理逾一定金額(每筆新臺幣1萬元)之小額採購案件,於交易成立前,提供予交易對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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